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律师协会惩戒听证程序,保障拟处分会员的权利,保障投诉案件的正确处理,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省区域内的各律师协会对会员的违规行为拟作出行业处分的,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听证由拟作出处分决定的律师协会组织。
第四条 听证程序遵循公正、公平和高效的原则。
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外,听证可以以公开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 听证实行告知、回避制度,依法保障拟处分会员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二章 听证参与人
第六条 听证参与人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人、案件调查人、拟处分会员及其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律师协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投诉人参加听证。
第七条 听证应当组成听证庭。听证庭由一名听证主持人和两名听证员组成。听证庭应当配备一名记录人。
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员由律师协会指定。
记录人由听证主持人在律师协会会员或工作人员中指定,负责听证笔录制作、协助听证主持人办理其他事务。
第八条 听证主持人有权就案件事实及处分适用的依据进行询问;负责执行听证程序,维护听证秩序,行使其他应由听证主持人行使的职责。
第九条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人、鉴定人、翻译人员为下列人员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本案的调查人员;
(二)拟处分会员、投诉人的近亲属;
(三)与本案的处理有利害关系的人员。
听证主持人是否回避,由律师协会主管会长决定。主管会长是听证主持人的,由律师协会会长决定。
听证员、记录人、鉴定人、翻译人员是否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第十条 案件调查人是指承办投诉案件调查取证的惩戒委员会委员或经惩戒委员会委派从事调查取证工作的其他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 拟处分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要求或者放弃听证;
(二)认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人、鉴定人、翻译人员为本规则第九条所列人员之一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三)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代理人参加听证;
(四)对案件的事实情况和适用的依据等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五)对听证笔录进行核对;
(六)法律及行业规范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拟处分会员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明确代理人的权限。
授权委托书应当在听证举行前提交律师协会。
第三章 听证的告知、提出和受理
第十三条 律师协会对会员拟作出行业处分的,应当向拟处分会员送达听证告知书。
听证告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拟处分会员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拟处分会员的违规行为、给予处分的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处分;
(三)告知拟处分会员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及期限;
听证告知书应当加盖律师协会印章。
第十四条 拟处分会员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拟作出处分决定的律师协会提出。如采用邮寄方式提出听证要求的,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准。
第十五条 拟处分会员超过期限未提出听证要求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第十六条 拟处分会员撤回听证要求应以书面方式提出,并不得对本案再次提出听证要求。
第十七条 拟处分会员提出听证要求的,拟作出处分决定的律师协会应当组织听证。
拟处分会员申请延期听证,由听证庭决定是否准许。
第四章 听证的举行
第十八条 律师协会应当在收到拟处分会员听证要求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组成听证庭,确定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并在举行听证前的七个工作日内向拟处分会员、案件调查人和其他听证参与人送达听证通知书。
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拟处分会员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方式;
(三)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员的姓名;
(四)告知拟处分会员有权申请回避;
(五)告知拟处分会员准备有关证据材料。
听证通知书应当加盖律师协会的印章。
第十九条 听证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事由及听证纪律;
(二)听证主持人核对案件调查人和拟处分会员的身份;
(三)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的组成人员,告知案件调查人和拟处分会员听证的权利和义务,询问拟处分会员是否申请回避。拟处分会员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宣布暂停听证,按本规则第九条规定的程序,报请决定是否回避;申请听证员、记录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回避的,由听证主持人当场决定;
(四)案件调查人提出拟处分会员的违规事实、证据和处分建议及依据;
(五)参加听证的投诉人陈述投诉事实、证据及依据;
(六)拟处分会员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主持人就案件事实、证据和有关依据进行询问;
(八)案件调查人、拟处分会员作最后陈述;
(九)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条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案由;
(二)拟处分会员的姓名、名称、法定代理人及委托代理人,案件调查人的姓名;
(三)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人姓名;
(四)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五)案件调查人提出的事实、证据和处分建议及依据;
(六)拟处分会员陈述、申辩和质证的主要内容;
(七)参加听证的投诉人陈述的主要内容;
(八)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听证笔录应当经听证参与人阅读并核对无误后签名;笔录中有关证人证言部分,应当交证人阅读核对无误后签名。拟处分会员拒绝签名的,在听证笔录上记明情况。
第二十一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员应当对案件进行合议。听证庭表决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听证主持人应当根据表决结果提出书面听证意见。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听证:
(一)拟处分会员撤回听证要求的;
(二)听证通知书送达后,拟处分会员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的;
(三)拟处分会员死亡或者解散的;
(四)出现其他需要终止听证的情形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听证通知书的送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拟处分会员为律师的,可以将文书送达至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由律师事务所签收并转交。
拟处分会员收到听证通知书后,应当签署回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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